近日,宁波地区某电机厂一批出口伊朗的松下伺服电机因未在外包装上施加能效标识导致出口受阻。据了解,自2009年7月1日起,伊朗要求进口电机必须对照本国能效标准(ISIRI 7874)按A、B、C、D、E五级进行分类,且在产品上加贴能效标识,进口商凭出口企业的能效标识到伊朗海关进行备案,有备案的货物才允许通关。
宁波地区是小功率交流电机的重要生产基地。自该规定出台以来,输伊朗电机208批次,近400万台,810万美元。但检验检疫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尚有一部分生产企业表示并未获悉国外客户或中间商对产品有上述要求。同时,尽管有部分企业在产品上加贴了能效标识,但不能同时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也对进口国标准不甚了解。
鉴于伊朗实施该规定对我电机出口影响较大,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加强与进口商沟通,委托进口商到伊朗海关进行能效备案,产品在出口前加施能效标识卡,避免因无法清关带来不必要损失;二是主动与客户沟通,进一步了解国外具体规定;三是为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按照进口国标准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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